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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,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依据《常州市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会理事、监事,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三条 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,本会监事长须经监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四条  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、监事,理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增补或变更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;变更监事长,选举工作由本届监事会负责。

第五条  本会换届选举工作,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,新一届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候选人,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,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,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。

第六条  本会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。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,也可以投弃权票。

第七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如有选举任务,应根据表决通过的当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组织选举。

第八条  以威胁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其当选无效。

第九条  本会选举工作,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。

第十条  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