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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意见
发布时间:2020-8-20  浏览次数:696

国融担〔20181

 

各省级再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:

为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政策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发展,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,支持破解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融资难、融资贵问题的职能作用,现就国家融担基金有限责任公司(简称国家融担基金)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国家融担基金的基本定位、目标和业务模式

国家融担基金由财政部联合20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,首期注册资本661亿元人民币。

(一)基本定位。坚持普惠领域融资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属性,通过市场化手段,专业化管理,充分发挥财政资金“四两拨千斤”作用,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,支持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壮大,推动形成政府支持、资源共享、风险共担、统筹兼顾、多级联动的融资担保体系,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和创业创新。同时,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支持。

(二)运营目标。通过与各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合作,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,推动建设覆盖全国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、省级再担保机构、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;推动实现降低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融资成本。

(三)业务模式。国家融担基金实行“政策性导向、市场化运作”,通过保费优惠、风险分担、股权投资与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合作。主要业务模式:

1、再担保业务,主要是依托省级再担保机构或履行再担保职能的融资担保机构,对其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分担一部分风险,有效分散省级再担保机构及其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。再担保业务采取批量式合作、穿透式监管。

2、股权投资业务,在再担保业务开展的基础上,优先选择运营规范、主业突出、风险可控、政策性导向明确的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,增强其融资担保服务能力。

二、再担保业务政策和合作机制

(一)业务政策

1、扶持对象: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,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。

2、风险分担比例: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,国家融担基金原则上按原担保金额的20%承担风险责任。

3、再担保费率:原担保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,再担保费率为0.3%500万元以上的,再担保费率为0.5%

(二)合作机制

1、资格准入。省级担保、再担保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,国家融担基金在履行尽职调查、风控审查、会议审批等程序后,确定合作对象,开展合作。

2、授信管理。根据申请及以往业务开展情况,确定授信规模。授信到期前,国家融担基金组织评价,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授信额度。

3、补偿调整。对风险控制好、代偿少、业务规模大的合作机构,适当给予风险补偿奖励;对风险控制差、代偿多、业务规模小的合作机构,适当调减风险补偿。同时,加强与相关财政政策的衔接,对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、降低费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奖补。

三、对地方担保合作机构的目标要求

国家融担基金通过业务合作和政策引导,推动和支持各地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发展,逐步实现以下目标:

(一)主业突出。以服务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为主,并逐步达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%,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%的政策要求。

(二)费率优惠。向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收取的担保费率要处于较低水平,不得高于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核定的水平,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融资成本。

(三)做大规模。能够放大倍数,做大规模,切实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的功能作用,推动解决融资难问题。

(四)风险控制。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,有效管控业务风险;能够加强内部组织机构和业务队伍建设和内部控制,有效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。

(五)银担合作。形成风险分担、利率优惠、手续简化、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。

(六)体系建设。形成资金实力、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,带动作用明显,能够承担本行政区域政策性融资担保任务龙头机构,构建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合理、覆盖基层、功能互补的多层级融资担保体系。

(七)政府支持。当地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融资担保服务和机构能力建设需要,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做出制度安排,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
四、工作推进步骤

(一)开展摸底,掌握情况。对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按照担保业务模式成熟程度、经营规模、政府政策支持情况、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基础等指标,进行综合评定,遴选意向合作对象,实行分类管理。

(二)分批次开展业务合作。选择一批实力强、规模大、有政策支持、业内公认的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作为首批合作对象;其他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根据尽职调查情况,分期分批开展合作。

三)择优开展股权投资。在加入省级担保、再担保机构中选择业务上规模、风控上水平的优质机构投资入股,进一步支持优质机构功能做大做强。

(四)加强银担合作。选择合作意愿强、管理基础好、业务契合度高的银行作为合作对象,与有关总行签订《战略合作协议》,开展第一批合作;共同推进战略合作协议相关规定落地,制定具体落实措施,指导银行各地分支机构与当地担保机构的合作,保证合作取得实效。

 

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

20189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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